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。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,杜某某主张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又第二次起诉离婚,经调解无效,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对杜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。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,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102400元,陈某某辩称,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。法院认为,定亲彩礼、三金(金手镯、金戒指、金项链)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, 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、共同生活,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,且未共同生活,未举办婚礼,支持返还较为妥当,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, 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。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、节礼、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,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或陈某某长辈的钱款,不能认定为彩礼,且杜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,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某不应返还。
结婚一年后离婚,彩「礼是否」应当返还?
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,又称订亲财礼、聘礼、聘财等。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,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、聘礼的习俗,这种聘金、聘礼俗称“彩礼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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